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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22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非学历、非学位对外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育培训工作由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挂靠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对外教育培训项目必须经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五条 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教育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负责制定教育培训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

(三)负责教育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的报备;

(四)负责学校各单位教育培训项目及合同的初审报批;

(五)负责学校教育培训学员电子注册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学校教育培训项目的监管和质量评估;

(七)负责学校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统一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学校教育培训档案整理及归档。

第六条 教育培训主办单位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加强领导,明确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和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健全责任体系;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严把教师聘用关,强化教学纪律,确保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

(二)按照“谁办班、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教育培训项目负全责;

(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和安全;

(四)坚持以学员为中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做好教育培训服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教育培训项目全过程审核和监督;

(六)负责本单位教育培训档案整理归档,以及电子注册、结业证书等有关信息、材料的报送。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类型

第七条 根据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七类:政府培训项目,企业、行业管理培训项目,工程与技术培训项目,行业资格认证培训项目,公共事业与卫生培训项目,语言文化培训项目,国际合作培训项目。

第八条 学校积极鼓励开展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其他类别的教育培训。

第四章 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应报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中以“华中科技大学”直接冠名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与境外单位合作成立教育培训机构,由国际交流处和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涉外教育培训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和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办班,鼓励合作举办跨专业、跨领域的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培训办班方式的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可以称为xx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研讨班、辅导班、辅导讲座等,但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等名称。

第十三条 举办教育培训项目必须做好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工作,与培训组织者及培训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确定具体培训内容、方式、时间和预算,提交立项相关材料,报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时,应突出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背景、信誉和实力,强化风险评估,明确厘清双方的责、权、利,根据相关协议模板和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协议书报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协议开展合作,维护好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各单位承办的对外教育培训项目合同管理,根据学校授权使用合同专用章。学校内部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教育培训合同。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和主办单位对本校或本单位教育培训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授课教师、教材的遴选,加强对课堂教学、教学实践等各环节的督导力度。完善师德考核机制,对在培训过程中传播违规、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应依规依法严肃处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教育培训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学校声誉。材料中必须注明主办单位全称。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经各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主办单位应对合作单位进行有效监督,不得擅自拟定、印刷和发布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八条 以“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培训系列教材”名义出版培训教材,需经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使用学校名称、标志及商标时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和授权。培训教材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统一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各主办单位不得自行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与国内外机构开展项目合作,需联合颁发证书(包括国际认证证书、国内部委和行业的技术认证证书)时,须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类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教育培训主办单位每年向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提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培训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项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收入分配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各主办单位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激励办法,将教育培训收入纳入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校远程【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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