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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校学籍〔2019〕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以及学校有关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学员(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信息登记、在学资格认定直至毕业结业资格审核的管理,是对学生入学资格、学习资格和毕业结业资格有效性的再认定,是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是全面负责全校各类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学注册,学生的入学资格应得到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的认可。后续学期注册,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拥有华中科技大学学籍;对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其培养资格应得到华中科技大学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

(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六条  学生申请注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登录学校指定的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注册申请;

(二)向注册中心提交书面注册申请;

(三)委托所属院(系)或注册中心授权的学习中心(教学站)代为提交注册申请;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学生在按规定入学、学习直至毕业(结业、获取学位)的整个过程中,应分学期向学校逐次申请注册。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若学习期限不足一个学期,应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向学校申请一次性注册。

第八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我校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按保留学籍记录,仍需要按我校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我校学习,学习期间应按本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我校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必须由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注册中心注册。

(一)在非正常注册期内的复学、恢复学籍的学生和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应在办理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后两周之内到注册中心或在注册中心授权的学习中心(教学站)办理注册。

(二)因特殊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允许其向学校申请注册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两周之内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到注册中心办理注册。

(三)因特殊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其后向学校申请注册的学生,其注册申请应经学生所属院(系)审批之后再予注册。学生申请注册的学期属于当学期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当学期的注册申请;学生申请注册的学期属于以往学期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以往学期的注册申请,以往学期予以注册之后,学生方可注册后续学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中心在收到学生注册申请之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准予注册;不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住址、父母或监护人信息、紧急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登录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十五条  取得学校入学资格的新生,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在规定的报到日期过后两周之内,各院(系)应统计新生报到情况,并向招生管理部门报告;招生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新生名册(包括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和保留入学资格以及曾保留入学资格现获准入学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中心。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向学校申请注册,新生的注册时间一般为自规定的报到之日起至校历第二周最后一天(周日)。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自学考试学生,应当在获得入学资格或报到之日起四周内申请注册。非学历短期或临时性教育培训学员,若学习培训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应在教育培训完成后三个月之内完成一次性注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我校联合培养的学生以及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首次向我校申请注册,若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开学初,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申请注册;若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新生首次注册时,应按学校规定签署《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知情承诺书》,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取得入学学期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期注册

第十九条  已通过入学注册的各类学生,其后续学期注册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按期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通过按学期注册取得当学期学习资格。

第二十一学生的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天至校历第二周最后一天(周日)。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自学考试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天至校历第四周最后一天(周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规定的注册申请期限之内向学生所属院(系)申请请假。

学生所属院(系)按学校请假规定批准学生请假之后,其批假截止时间即为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院(系)应在规定的注册申请期限之内将学生请假信息录入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已报到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应在规定的注册申请期限之内向学生所属院(系)申请暂缓注册。

院(系)对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批准学生暂缓注册申请之后,应将审批结果及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在规定的注册申请期限之内书面通知注册中心。

第二十四条  已经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注册学生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所取得的考核成绩准予记入成绩册,准予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导师、申请公派留学,准予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或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活动;

(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享有图书馆提供的信息资源服务;

(三)享有学校食堂的伙食优惠;

(四)享有学校体育场馆面向学生的价格优惠服务;

(五)享有学校其他场所面向学生的服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通过注册之前,不具有注册学期学习资格,不享有注册学生享有的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内其学习资格受到一定影响,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但暂缓注册期内所取得的考核成绩不记入成绩册,学习记录不得查询,待由暂缓注册转为注册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普通全日制学生未按时办理注册的,不得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不得在火车票优惠卡中充值。

第二十八条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予以退学。

第六章  注册工作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生注册专用章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刻制并由注册中心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或违规使用。对擅自刻制或违规使用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证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是学生已在学校注册的证明,是学生注册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学生通过注册后,学生所属院(系)、注册中心授权的学习中心(教学站)或注册中心才能在该学生的学生证注册页相应学期栏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生在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的,由注册中心为学生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其他情况的,由学生所属院(系)或注册中心授权的学习中心(教学站)为学生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注册管理相关的职责为:

(一)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管理,并将缴费数据提供给注册中心。

(二)招生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名单,负责新生入学报到。各类招生工作结束后两周内,招生管理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曾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拟重新入学的学生名单和保留入学资格拟缓期入学的学生名单完整、准确地上传至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三)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查验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的新生数据,通过查验的数据方能进行分班、编学号等初始化工作。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将初始化后的新生数据同步至学校基础数据库。

学籍管理部门提供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名单、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名单和学籍变动名单,负责办理超过规定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的退学手续。

每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束后,学籍管理部门应核查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中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名单,并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妥善处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中发现的问题。

学籍管理部门向各类学生颁发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之前,应将拟发证学生名单转注册中心复核其注册情况。学籍管理部门将最终获取相应证书的学生信息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习期限、出国留学、保留学籍(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或到注册中心备案。

(四)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已经确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手续的学生名单及其贷款或减免额度数据提供给注册中心。

(五)院(系)负责在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新生分班、审核其新生信息。院(系)对所属学生进行注册通知,做好开学报到、请假和暂缓注册审批管理,负责管理注册专用章,为注册学生审核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对未注册学生进行核实和敦促。

(六)为加强校际交流学生的注册管理,负责校际交流学生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将和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副本抄送给注册中心,并协助注册中心做好学生注册管理工作。

(七)注册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的注册申请,负责学生基本身份信息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注册中产生的学生信息仅用于学校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教育服务。学校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学生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将学生信息提供给他 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招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分别是指:

(一)内地(大陆)普通本科生的招生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二)内地(大陆)研究生的招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均为研究生院。

(三)港澳台本科生及华侨本科生的招生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港澳台研究生及华侨研究生的招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均为研究生院。

(四)国际学生的招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均为国际教育学院;对于具有学籍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类别分别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五)网络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自学考试学生及教育培训学员的招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均为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六)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我校联合培养的学生以及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的招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类别分别确定。

第七章  注册工作考评

第三十五条  全校各院(系)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单位学生提供注册服务,实施注册管理。注册中心对院(系)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考评,学校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对院(系)进行奖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因注册管理产生的问题,注册中心和上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校学籍〔2014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注册中心负责解释,校内其他管理办法中关于学生注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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