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教育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提高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化能力,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坚决杜绝“天价培训”“奢侈培训”和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等现象反弹或变换方式出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着眼于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管理骨干队伍建设需要,开展系统的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全球化等对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人才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努力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借鉴工商管理硕士项目的相关做法,采取一次性集中脱产培训,或者多次短期集中、在一定年限内完成培训任务等方式,对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非学历学位教育的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Executive Management Training,简称EMT),累计学习天数一般不超过100天。
三、突出问题导向,科学设计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内容。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破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扎实有效推进“引进来”和“走出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等重点任务,明确培训目标,精心设计课程,周密组织教学,着力提高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化能力,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四、组织开展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统一调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发展急需的骨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二)精心组织。突出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和岗位需求,围绕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科学设计实施,遴选优秀师资,严格管理和考核,提高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独立编班。对参加培训的国有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单独编班,不与其他人员混合编班。
(四)合理定价。在准确核算培训成本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培训费用,杜绝高收费。培训机构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提成等名义,将与培训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成本分摊到培训费用中。
五、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主管部门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举办集中脱产培训的专题班次,选调中央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二)企业自主培训。由中央企业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培训机构或者依托企业大学等自有资源开展订单式培训,也可根据企业需要选派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机构仅面向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共培训项目。
六、择优确定培训机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有关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工商管理硕士培养资格的办学单位、具备条件的企业大学等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承担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
七、规范管理培训费用。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费用包括师资费、食宿费、场地费、资料费等培训相关成本,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其中:主管部门培训由调训部门承担经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企业自主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0元,也可由企业为主承担、个人适当分担。举办单位应当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师资等分类分档确定培训费用标准,直接与培训机构协商确定费用并签订协议,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签订协议和支付费用。企业承担的培训费用应当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年度培训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40%。举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费使用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加强管理、考核和监督。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培训制度,强化师资选拔,强化学员管理和学风建设,强化过程监管和考核评估,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确保培训健康有序开展。要按照“谁举办、谁监督”的原则,对于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扰乱培训秩序的行为予以通报和纠正。
有关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和培训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中央组织部、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